第二百零二章 花究竟落谁家-《穿越宋朝当太子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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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赵昕虽然留中不发,但朝廷的官员们却是乐此不疲,反而越来越兴奋了,上的劄子更多了。

    尼玛,劄子不需要花钱的吗?赵昕很是无奈,最后赵昕想了一个法子,那就是转移朝臣们的视线,将空缺已经的副宰相之位抛了出来,还让朝廷大臣们互相举荐。

    户部尚书陈执中最终脱颖而出,被拜为参知政事,任副相,但没想到刚上任不到三天,就被免了职位。

    起因是陈执中的宠妾张氏将女奴迎儿残酷虐待殴打致死。

    宋代女奴一般都是指与主家签了卖身契的奴婢,但按照大宋律例来讲的话,虽然女奴处于弱势群体,但身为主家依旧是不可以随便处罚奴婢的。

    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,不知所之,女奴父母讼于州,命录事参军鞫之。录事尝贷钱与富民不获,乃劾富民父子数人共杀女奴,弃尸水中,遂失其尸,或为首谋,或从而加害,罪皆应死。富民不胜拷掠,自诬服。具狱上州官审覆,无反异,皆以为得实。若水独疑之。留其狱,数日不决。录事诣若水厅事,诟之曰:‘若受富民钱,欲出其死罪耶?’若水笑谢曰:‘今数人当死,岂不可少留,熟观其狱词耶?’……若水因密送女奴于知州,乃垂廉引女奴父母问曰:‘汝今见女,识之乎?’对曰:‘安有不识也!’即从廉中推出示之,父母泣曰:‘是也。’乃引富民父子悉破械纵之,其人号泣不肯去,曰:‘微使君赐,则某族灭矣。’

    案例中的小女奴应是从事家内劳动的雇佣婢女。此案例表明雇主杀害雇佣奴婢是以常法量刑,要抵命的,不能减轻刑罚。

    所以即便是签下卖身契的女奴在宋朝也是受到大宋律法保护的,唐律:“诸奴婢有罪,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,杖一百。无罪而杀者,徒一年。无罪而杀,即为故杀,唐代仅处徒一年刑。但是北宋初期实行的这一主杀奴婢必须抵命。

    到了宋真宗之时,按律,诸奴婢有罪,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,杖一百;无罪而杀者,徒一年。又条,诸主殴部曲至死者,徒一年;故杀者,加一等。其有愆犯决罚至死及过失杀者,勿论。自今人家佣赁,当明设要契,及五年,主因过殴决至死者,欲望加部曲一等,但不以愆犯而杀者,减常人一等,如过失杀者,勿论。

    赵昕登基之后,也一直没注意这方面的细节,所以一直沿用真宗时的定制,当这件事发生后,赵昕也是被震惊到了。

    赵昕认为如果女奴本来就有过错,自应当送给官府审断,是不能自己私下里做出处罚的,张氏将女奴迎儿殴打致死,自然也应该将张氏抓起来问罪。

    监察院给的弹劾理由是,宰相陈执中家事都不能处置公正,官家又怎么能指望他来处理朝廷政事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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